川民院发〔2013〕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审核工作的通知》《关于批准bw必威西汉姆联官方网站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家批准,我院按有权授予学位的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院学士学位工作的领导和审批机构,由9-25人组成,任期3年。设主席1 人,副主席1 人,委员7-23人。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组成人员名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报四川省学位办备案。
各系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任期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委员5-13人。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其他组成人员由分委员会主席提名,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并批准各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二)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
(三)对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作出撤销决定,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四)听取和审议各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修订和完善学士学位评定办法。
第五条 教务处(学位办,下同)负责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联系和协调各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
(二)初审各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有关材料;
(三)完成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六条 各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本科毕业生学业成绩与毕业鉴定材料,按照学院有关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毕业生信息逐一进行审核,拟定本系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二)向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本系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并对拟定的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说明理由;
(三)完成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 凡无法承担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或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的委员,应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调整。为确保工作的连续性,每次调整委员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八条 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申请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思想政治鉴定合格者;
(二)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环节的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取得毕业资格者;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成绩合格,具有从事科学研究与应用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四)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
1.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艺体类专业学生参加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
2.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或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
3.修小语种(如日语、俄语、法语等)的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国家相应的小语种水平测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
4.参加学院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5.藏语文类专业(含藏汉双语类专业)外语水平暂不作要求。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毕业时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未达到本实施细则第八条任何一款规定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有违法行为并因此受到法律制裁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或其它原因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或严重违背学术诚信,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必修和专业限选课程补考达到6门及以上者;
(五)由于其他原因,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条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最高年限内完成学业,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所修全部课程的成绩、毕业鉴定和综合考评材料,并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八、第九、第十条之规定,分别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与理由,并提交学位办复核。
(三)学位办复核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与材料后,提交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须在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的情况下方能举行会议,审查各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与材料,并做出决议。决议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五)学位办公示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公示期为三天。
(六)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
(七)学位办将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上报四川省学位办备案。有关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材料按学院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学生毕业时进行,每年一次。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的撤销。已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在毕业离校后,发现其在学位授予过程中舞弊作伪,经毕业前所在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撤销其学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并报四川省学位办备案。
第五章 学士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四条 凡对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在公示期内,可向所在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相应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形成处理决定。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最终决定以书面形式由学位办转交学生本人。
第六章 学士学位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 学位办负责组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毁后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位办核实后可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四川省学位委员会要求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行文之日起执行。